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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包装材料再“贴牌”?“文和友”状告生产商获赔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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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和友”在多元发展的过程中,在市场上投入了“文和友”小龙虾风味系列食品,并把该系列食品委托给他人生产。双方合作终止后,由于对含有商标标识的剩余包装材料的处理没谈妥,生产商擅自组织生产与销售,酿成商标侵权纠纷,被判赔偿27万元。11日,天心区法院通报这起案件,同时提醒,在委托生产领域,商标权利人对生产者授予自身品牌与商标产品的生产,也需对生产者进行监督使其满足品质要求,以此维护商标权利人的自身利益与消费者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开始,“文和友”相关公司与从事水产制品加工的湖南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由湖南某公司供应文和友小龙虾风味食品,产品由“文和友”向市场进行独家销售;包含有“文和友”商标的包装材料图样设计由“文和友”相关公司负责,湖南某公司进行印刷。合同履行到2021年8月后,双方合同关系事实终止,但对于剩余包材的数量以及如何处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到期后,湖南某公司利用剩余包材自行生产“文和友”小龙虾风味系列食品并销售,销售范围涉及全国12个省份,“文和友”为此取证花费10多万元。

2023年7月19日,“文和友”以湖南某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带有“文和友”商标的产品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涉案产品中的包材是在合同期间定制的,已经合法授权。我们为了减少损失利用剩余包材生产并折价销售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湖南某公司辩称。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不符合法律上自力救济要求——对于自力救济,法律有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本案中,被告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诉讼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所以,被告在非紧急情形下,采取本案诉争方式处理剩余包材,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自力救济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但在合作关系终止后,被告未经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7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